青島市犬只收養服務基地。征求意見稿中提到,飼養犬類體內要植入電子標識,一旦走失可以溯源。

每戶居民限養一只犬,超出每只罰500元;居民飼養烈性犬,沒收犬只,罰2000元;未束牽引帶遛狗、遺棄虐待犬只等行為將被責令改正并處罰……15日,青島市政務網公布《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市民可在21日前向有關部門反饋意見建議。
治狗患定規矩,收費制再登場
15日,《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意見。
根據征求意見稿,在免疫與信息登記方面,島城將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養犬信息登記(電子標識)制度和養犬收費制度。養犬管理服務費的收取辦法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記者采訪中了解到,早在1995年,青島市出臺的《青島市限制養犬辦法》規定,市內重點限養區養犬需辦理《養犬許可證》,每年注冊一次,每只每年5000元。2005年,青島市開始實行《青島市養犬管理辦法》,取消養犬管理費,將養犬審批改為養犬登記。
《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十五日內攜犬到犬只免疫登記定點單位進行免疫前檢查,辦理初始免疫手續。居民辦理養犬初始免疫、信息登記時,應當攜犬辦理并出具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身份證明以及養犬地點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合同等合法居住證明材料。犬只免疫登記定點單位對符合要求的犬只,應當注射狂犬病疫苗并植入電子標識,進行信息登記,發放免疫登記卡和犬牌等。電子標識和免疫登記卡應當載有養犬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號、養犬地點、犬只編號、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時間、犬只品種等信息。
犬只收留所將收留走失的、無主的犬只和養犬人送交的犬只等。收留所對走失犬只,有電子標識的應當自犬只被收留之日起三日內通知養犬人認領,其他犬只可通過相關網絡平臺發布招領公告。
每戶限養一犬,超一只罰五百
根據征求意見稿,居民不得養烈性犬,且每戶限養一只犬,犬只生育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幼犬出生三個月內妥善處置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超過限養數量的,每超養一只處五百元罰款,并沒收超出限養數量的犬只。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措施,可憑犬只絕育手術證明免交養犬管理服務費。
養犬人攜犬出戶時需為犬只掛犬牌,束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二米,遇到他人應當收緊牽引帶,并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時,應當為犬戴嘴套,或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或懷抱。遛狗時,養犬人需即時清除犬只糞便,禁止進入國家機關、醫院、學校等公共場所,或乘公共汽車、客運輪渡、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此外,養犬人禁止在公共樓道等建筑物的共有區域搭設犬舍、放置犬籠等,禁止遺棄、虐待、屠宰犬只,禁止組織、參與斗犬等。
另外,同一領養人三年內限領養一次犬只。
飼養烈性犬,沒收罰款沒商量
根據征求意見稿,居民飼養烈性犬的,沒收犬只,并對個人處二千元罰款。
此外,養犬人若有以下行為,將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包括在機關辦公區、醫院、學校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等區域養犬的;超出限定種類和數量養犬的;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攜犬進入禁止進入區域的;未按照規定掛犬牌、束牽引帶攜犬外出的;不清理犬只糞便的。
若有以下行為,由公安、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包括犬只未掛犬牌的;未為犬只束牽引帶的;遺棄、虐待、屠宰犬只的;組織、參與斗犬的;從事犬只寄養、美容等經營活動,未采取措施擾民和影響環境的;攜犬進入禁止區域的等。若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養犬人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并依法處罰。
另外,在公共樓道等建筑物的共有區域搭設犬舍、放置犬籠等其他器具,將被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五百元罰款。對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沒有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的,可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未將需要無害化處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處理的,可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從事經營性犬只養殖活動的,由工商管理部門沒收犬只,可按照每只犬一千元的標準處以罰款。(來源:齊魯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