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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養豬場養豬污染環境應該處罰誰?

                編輯:www.ahsyx.org  時間:2017-03-18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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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嘉興市桐鄉人李京在市郊建辦了一個生豬養殖場,并建有沼氣池、化糞池、干糞池等相關污染防治設施,后李京將該養豬場出租給湖南人陶亮從事生豬養殖。2012年12月19日,市環保局在檢查中發現,李京未使用養殖場的污染防治設施,導致環境污染嚴重。環保局依據以李京違反《浙江省農業廢棄物處理與利用促進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李亮作出了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因李亮在法定期限內既未申請行政復議又未提起訴訟,環保局于2013年5月13日申請法院對該處罰強制執行。

                法院在審查上述行政處罰行為過程中認為陶亮系環境違法行為的實際實施者,且沒有證據表明李京與陶亮系共同違法,故該行政處罰行為的相對人認定不當。經與環保局溝通后,后該局撤回了強制執行申請。

                行政相對人的認定是否正確,直接關系到該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是否能被裁定準予強制執行。本案中,陶亮系生豬養殖造成環境污染違法行為的具體實施者,處罰也理應針對違法行為的實際實施者,環保局將養殖場出租人李京作為處罰對象,是行政機關錯誤認定行政相對人。同時,法官也提醒行政相對人要善于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收到行政機關的處罰告知書等文書時,要積極地陳述和申辯,若認為處罰不妥,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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